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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女士
被告:郑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胡梦蝶律师
许女士与郑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结婚,于2012年育有一子郑小弟。后两家人因抚育郑小弟以及购房等发生严重冲突。2015年8月,郑先生从家中搬出,在北京租房另居。
2016年3月,许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要求离婚,获得孩子郑小弟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婚后一套房产。2016年5月初,郑先生趁探视孩子的机会,将孩子带走,送回老家。2016年8月,许女士在郑先生家找到孩子,欲带回北京。但是在机场等待期间,许女士遭到男方家人20余人围堵,孩子再次被抢走。此后,许女士一方多次向男方、法院提出探视孩子,但始终未能如愿。2016年11月,因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17年1月,因郑先生一直不让许女士探视孩子,许女士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最终法院以监护权之诉立案。开庭前,法官建议许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孩子抚养问题即可,许女士撤诉。
2017年8月,许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郑先生以自己目前居住在内蒙古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某县法院审理。许女士对该裁定提出上诉。2017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留在北京审理。
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郑先生父母与许女士因房产归属发生诉讼,双方对房产价值没达成一致意见而申请评估等情况导致诉讼周期拖延。2019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随后郑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郑先生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郑先生没有主动履行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孩子终于回到母亲许女士身边。
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郑先生趁探视之机抢走孩子,随后以不同意离婚的方式拖延离婚进程,并拒绝女方探望孩子。为了帮助许女士尽快见到孩子,我们多次请求法官介入调解,解决离婚诉讼期间的探视问题,因郑先生拒不配合而无果。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后,为了尽快让许女士见到孩子,我们再次以监护权纠纷立案,给法院和郑先生施压。
第二次离婚诉讼启动后,郑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内蒙古审理。一审法院依据居委会的居住证明裁定移送,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郑先生在北京工作以及在其他案件自认在北京西城区居住的证据,最终将案件留在北京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提交郑先生抢、藏孩子,导致女方探视困难,以及我方更适合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同时积极申请房产评估,以快速、强硬的态度推动庭审进程,成功破解男方运用各种方式阻挠诉讼的策略,最终帮助许女士与儿子团聚。
双方离婚;郑小弟由许女士抚养,郑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婚后房产归郑先生所有,支付许女士一半折价款。
根据我们的观察,离婚诉讼涉及2至10岁孩子抚养权归属争议时,很容易引发双方抢夺孩子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法院在判决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主要是看孩子实际由谁抚养。近年来,由于暴力抢子现象引发了十分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一些法院和法官也开始对离婚诉讼中的“抢子”情节进行关注,本案的胜诉即是关注的结果。在同类案件中,有几个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的法律问题需要获得关注。
第一,抢孩子达到什么程度会影响抚养权归属。根据我们的经验,孩子目前随谁一起生活,依然是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非常看重的一个因素,因此个案的胜利并不能达到遏制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偷孩子的情况。但是,值得欣慰的是,现在法院会对“抢”孩子的方式和过程进行审理。
如果对方采用一些比较过激的手段,例如在一些公共场合生拉硬拽抢走孩子,或者通过暴力手段从另一方手中强行抢走孩子,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另一方也能够出具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对方采取这样的方式抢走孩子,法院一般不会机械地依据目前孩子跟谁一起生活这个单一的因素进行判决,而是综合双方实际的抚养条件,将抚养权判归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但是,如果对方选择相对柔和一点的方式,比如从家里偷偷带走孩子,或者去幼儿园把孩子接走等方式,法院依然会考虑目前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的因素,一般会将孩子判给带走孩子的一方。
第二,离婚诉讼期间对方阻止探视孩子如何救济。在离婚诉讼期间,为了防止孩子被另一方夺走,孩子实际抚养方可能会阻止对方探视孩子。在一些明星涉及年幼子女抚养权的离婚诉讼中,我们也经常能见到这样的情况。本案中,男方郑先生抢走孩子后,为了避免许女士再次抢回孩子,始终拒绝让女方探望孩子。即使多位法官数次组织调解,许女士也未能在离婚诉讼期间见到自己的孩子。无奈之下,许女士提起了监护权之诉,这显然给法院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
许女士一开始提的是探视权之诉,但是法院认为探视权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方才能享有,建议按照监护权诉讼进行立案。按照民法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一点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发生变化。按照我们现行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监护权纠纷立案。但是对主审法官来说,如何处理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的关系是个很大的难题,同时考虑到女方马上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主审法官劝女方撤诉了,但是没想到第二次诉讼又拖了两年多。因此,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间存在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可以考虑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进行救济,律师和法官共同发力,对此类情况的处理达成实践共识,最好能避免孩子因父母离婚而与一方长时间骨肉分离。
第三,如何从源头上避免离婚期间抢夺孩子、阻止探视孩子现象的发生。法院在认年幼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依然主要看目前孩子实际由谁抚养,即使存在抢孩子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给予司法处罚。这一做法使得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夺子乱象愈发频繁,为避免孩子被对方夺走,孩子抚养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一般不会允许对方探视孩子,造成家庭关系的持续恶化,轻则引发两家人之间的肢体冲突,重则导致刑事犯罪。
我国的婚生子抚养权纠纷均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不实际抚养孩子一方会尽量拖延离婚诉讼程序,例如在本案中男方抢走孩子后,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均表示不同意离婚,还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提起管辖权异议,不认可房产价值,不配合房产评估,目的即是为了拖延诉讼程序。在一些极端的个案中,双方甚至会轮流抢夺孩子,这种行为对孩子、家庭、社会均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导致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因此,在涉及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在没有达成抚养权合意的情况下,诉讼周期将被无限延长。我在办理涉外离婚诉讼时发现,美国某些州(如纽约州)允许已分居的夫妻先行提起婚生子监护之诉,家事法院可先行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作出裁定。我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在分居期间先行处理抚养纠纷,既有利于分居期间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后期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这原本是一起很平常的离婚诉讼,但是男方在机场纠集了20余名亲友当众暴力抢走孩子,让母子分离长达3年之久,使得孩子成为这场离婚大战中最无辜的受害者。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为了让孩子早日回到母亲身边,我们先后代其提起多个诉讼,前后跑法院有二三十次之多。每次庭审,男女双方及其父母都亲自到庭,最初开庭时互相咒骂,即使法官多次阻止,这些咒骂争执也始终伴随着整个诉讼进程。
男方在机场暴力抢走孩子,人为阻止孩子与母亲见面的行为固然可恨,但又是谁造成了这样的局面,值得每一位当事人深思。